【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过了20年的历程,较之国际会计行业150多年的发展史,还显得较为年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很大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数量增加较快,形成会计服务供大于求。有些事务所为了揽业务、拉客户,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使那些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遵纪守法的事务所陷入困境,形成了“小鱼吃大鱼”之势。这些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的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导致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的极大混乱。
如何有效降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责任意识。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其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道德,或者出于故意而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了不实报告导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法由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关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业务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撤销其从事业务的资格。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和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可以看出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一)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是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实际的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没有如何区分“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追诉的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损失额的相对数,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额在不同规模公司中的重要性,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但实际中法院很少把《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院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定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