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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第三方物流在我国迅猛崛起.随着第三方物流的快速发展,第三方物流立法 的空白与法理学研究的缺失凸现出来,成为规范和完善第三方物流的“瓶颈”.从法理学角 度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名称进行法律界定,提出第三方物流合同应具有的法律特征,对两 种不同经营业态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关系进行法律定性并分析其法律调整机理,有其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特征,法律性质,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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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名称的法律界定
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Logistics,简称3PL)是指物流需求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 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 与 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 因此,第三方物流又称为契约式物流.从实质上讲,它是物流活动的外包,将物流活动外包 给第三方物流商(专业供应商).第三方物流商既不属于“第一方”发货人,也不属于“第 二方”收货人,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 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 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
第三方物流由主体与行为两个要件构成.主体要件是指物流主体为“第三方”,表明第三方 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行为 要件是指实施“物流”的行为,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 的运输,仓储等.
第三方物流是站在物流需求企业(货物供应方)的立场上,以物流需求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作 为系统设计和运营管理的目标,争取物流需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效 益直接同物流需求企业物流效率,物流服务水平以及物流系统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的 利益一体化.并不是一方多赚而另一方就少赚的传统交易方式,为客户节约的物流成本越多 ,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的利润率就会越高.可见,第三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合同的 约定,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以特定的价格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系列服务,是第三方 物流企业与物流需求企业所达成的战略联盟.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首先,第三方物流是合 同导向下的一系列服务.第三方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协,外协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 流功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提供仓储服务,而第三方物流则是第三方物流 企业根据事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为物流需求企业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第 三方物流企业所提供的物流服务形态可以分为与运营相关的服务,与管理相关的服务,以及 两者兼而有之的服务三种类型,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建议最优物 流方案,物流全程的信息搜集,管理等.其次,第三方物流还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业务 协作.第三方物流的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合作各方相互信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 行为上,各自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 行为,只是在物流方面通过契约结成优势相当,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 间组织.
因此,根据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机制,可以将第三方物流合同界定为:专业物流服务企业按照 与物流需求企业所达成的,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由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系 列化的物流服务,而物流需求企业支付报酬的协议.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目前,第三方物流的立法呈空白状态,参照《合同法》,《海商法》,《港口法》,《 铁路法》,《航空法》,以及《产品质量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规 定,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