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于1996年修订并取代原旧准则(即1979年IASCN0.12 )。对所得税会计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正,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旧准则允许使用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运用暂时性差异概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对比旧会计制度的核算发生了较大变化。
关键词:所得税准则;变化比较;分析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变化比较
1.核算方法的变化。旧准则所得税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类;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债务法下还可分为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按照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旧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由原来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转为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的角度考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两者有很大差别。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分别反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新准则所得税会计的目的,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比较
1.对收益的理解不同。利润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该种观念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
2.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3.利润表债务法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
三、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比较
时间性差异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暂时性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资产的计税基础高,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负债的计税基础低,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资产的计税基础低,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负债的计税基础高,就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
四、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所在。在此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只要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这种收回或清偿不产生纳税结果时的金额”,那么除有限的一些特例外,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的所得税金额。除明确规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入所得税费用。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还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