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中和之美是中国古代极重要的美学范畴。笔者认为,在中国美学史上,实际上存在着既有本质区别也有一定联系的两种中和之美,即:作为特定艺术风格论(“温柔敦厚”之属)的中和之美与作为普遍艺术和谐观(以《乐记》为代表)的中和之美。笔者曾对后一种中和之美的哲学基础,它的主要美学特征以及它的产生、发展、基本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作过较详细的讨论(注1),这里,打算对它的常见表现形式再作一点探究。
我们知道,作为普遍艺术和谐观的中和之美,与孔子的中庸思想本有着十分紧密的理论联系。现在要讨论它的常见表现形式,我认为,很有必要参考庞朴同志提出的“中庸四形式”说。庞朴在《“中庸”平议》(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儒家辩证法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等论著中概括出了儒家中庸为追求最佳“中”态而常用的四种思维形式,即:A而B,A而不A′,不A不B,亦A亦B。学术界对庞氏的这一见解有誉有毁。我个人认为,尽管四形式说确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它仍属对中庸的一种有见地有新意的见解,对于考察中和之美也有显见的意义。庞氏所归纳出的A而B,A而不A′,亦A亦B等三种形式,在古代文艺理论中有大量运用,且确乎从不同侧面体现着中和之美的精神。至于“不A不B”式,则精神似乎与中和不大一致。(注2)也就是说,庞朴论中庸而提出的四种思维形式,实际上也已涉及到或揭示出了中和之美的三种常见表现形式。下面,我们就先来讨论这三种表现形式。
一、A而B
庞朴指出,在中庸的四种常见思维形式中,“A而B”(或者可以概括为“A然而B”)是最基本的一种。它把对立两端直接结合起来,以此之过,济彼不及,以此之长,补彼所短。儒家典籍中极为常见的这样一些说法,如“宽而栗,柔而立”,“简而文,温而理”等等,均是例证。这一形式中,前项A处于主导地位,后项B处于辅助地位,但二者虽分主从,却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我看来,具有这种联结两端、互济不足互泄其过特点的A而B式,显然是有利于和谐体的形成的,或者说它本就是以诸对立或不同因素间的某种和谐为旨归的。而中和之美的一个显著特征,正是要求艺术品中诸对立或不同因素通过互相联结、济泄、转化、融合而形成一定的和谐关系结构。因此,A而B式是非常适合于用来传达中和之美的这一特征或精神的。事实上,A而B式的确常被运用到古代艺术理论中来,表达着关于艺术和谐的种种具体的或一般的要求,从而成了中和之美的有效表现形式之一。
我们先来看一看清人刘熙载在其《艺概》中的几段议论。其论诗云:“质而文,直而婉,雅之善也。”其论文云:“《国策》乃沉而快。……《国策》乃雄而隽。”其论赋云:“古赋调拗而谐,采淡而丽,情隐而显,势正而奇。”其论书法云:“凡书,笔画要坚而浑,体势要奇而稳,章法要变而贯。”由刘氏之论可见,A而B式在古代各种艺术理论中都得到了直接的运用。不过更为常见的情况是,人们并不一定使用A而B这种语言形式,但其论述,却的确显示出了A而B式那种联结两端,互济互泄,A主B从而又缺一不可的理论特征。例如元人李衎在《息斋竹谱》中对于画竹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描叶,则劲利中求柔和;描竿,则婉媚中求中正;描节,则分断处要联属;描枝,则柔和中要有骨力。”就是说,所描的叶、竿、节、枝,分别要以劲利、婉媚、分断、柔和为基调,但仅有此基调,尚嫌不足,所以还要用与它们有着对立色彩的柔和、中正、联属、骨力来与它们分别进行联结。后者既被用来济它们之不足,同时也被用来制约它们以防止它们过分发展而发生不好的质变。这种不具有A而B的形式但却将A而B的理论特征充分显现出来的情况,在古代其它艺术理论中亦随处可见。我们再看几个例证。
在音乐理论方面,且看明人徐上瀛在《大还阁琴谱》中关于古琴演奏的节奏问题的一些意见。徐氏认为,古琴的演奏,总体上应以“迟”为贵,但亦不能无“速”,因为“若迟而无速,则以何声为结构?”然而,对于作为“迟”之对待的“速”,又应当作怎样的安排处理呢?徐氏指出:“小速微快,要以紧紧,使指不伤速中之雅度,而恰有行云流水之趣。大速贵急,务令急而不乱,依然安闲气象,而能泻出崩崖飞瀑之声。”“小速”即琴曲的演奏速度略微偏快,在微快的节奏中表现出行云流水之趣,是它的艺术旨归。由于微快,由于行云流水,它就有可能失于快而在优游平和一面有所不足,于是就提出“雅度”(规范雅正的节度)来济其不足泄其(可能的)过失。“大速”指琴曲的演奏速度极快,“崩崖飞瀑”般的阳刚之美是它所追求的艺术效果。但由于速度极快,由于崩崖飞瀑,它就很容易陷于“乱”而在沉稳宽舒一面有所不足,于是就提出“安闲气象”来为之济泄。总而言之,就琴曲节奏的总体要求而论,是贵“迟”而不废“速”,亦即“迟而速”;就对“速”的具体艺术处理看,是要求“速”不废“迟”,亦即“速而迟”。徐氏这一看法的精要,实即在于通过迟与速的对立联结、互补互泄而使古琴曲的演奏节奏在任何时候都呈现出一种和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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