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结合西方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理论,通过列举了艾奇渥斯模型、斯特恩模型、米尔利斯模型三个模型来探讨了优化理论,明确了优化个人所得税的方向与标准:符合公平和效率标准。在公平与效率原则下,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方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化 公平标准 效率标准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案。
一、西方对个人所得税的优化理论
根据现代经济学观点,判断一种税种(税制)是否优化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税收效率标准;另一个是税收公平标准。 优化所得税所有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累进税率定在什么程度最合适。在西方所得课税优化的文献中,有以下三个模型值得注意:
(一)艾奇渥斯模型。19世纪末,艾奇渥斯以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最有所得税的问题。他有如下假定:(1)在取得既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目标是尽可能使个人效用之和最大化。如果用U表示第i个人的效用,W表示社会福利,那么税制就应该使: W=U+U+…+U 达到最大,式中n为社会中的人数。(2)个人的效用函数完全相同,效用的大小仅仅取决于人们的收入水平。这些效用函数表明,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其境况在改善,但改善的速度在放慢。(3)可得到的收入总额是固定的。在上述假定的条件下,为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每个人收入的边际效用必须相同。如果效用函数是相同的,只有在收入水平相同的情况下,收入的边际效用才会相等。这就要求,课税设计应当使税后收入分配尽可能平等。这样,就应对富人的收入课以高税,因为富人损失的边际效用比穷人的要小。如果在收入分配达到完全平等的情况下,政府还要增加财政收入,那么,追加的税负就应当平均分配。
艾奇渥斯模型意味着,所得税要实行累进程度非常高的税制,应从最高收入一端削减收入,直到达到完全平等。这实际上就是说,高所得者的边际税率为100%。
然而,现实中艾奇渥斯模型的问题是,他假定了社会可能收入的总额是一定的,即使税率达到100%,对产出水平也没有影响。显而易见,他忽略了达到公平分配格局的各类成本。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把收入和闲暇之间的替代关系考虑进来,累进程度较高的所得税会削弱工作、劳动的积极性,扭曲工作决策,带来额外负担。
(二)斯特恩模型。斯特恩把个人工作积极性纳入最优个人所得税模型。用图形来表示:
横轴表示个人收入,纵轴表示税收收入。当个人收入为0时,他从政府那得到 美元的补助。当个人收入大于0时,每取得1美元的收入,要向政府支付t美元。因此,t是边际税率。税款=-*+t×个人收入,几何图形是一条直线,称之为线性所得税。也就是说,他的边际税率是不变的。最有所得税的问题就是找到与t的最优组合值,即在取得一定量收入的条件下,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
斯特恩发现,t约为19%的时候,社会福利能达到最大。这比艾奇渥斯分析中的100%小的多。
斯特恩还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供给弹性越大,最优的t值越小。因为,劳动供给弹性越大,对劳动收入课税所产生的额外负担也越大。
一般来说,即使纳税人的的劳动时间相同,但因能力各异,取得的收入也不会相同。米尔利斯研究了收入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最优累进性的问题,故产生了:
(三)米尔利斯模型(收入差异模型)
他选择了一个g()函数,从而把税后收入和税前收入wl(l是按小时计算的劳动量)联系起来,以便看成是1小时内完成的工作或生产率方面不同的和有同样的偏好。
这个模型得出的重要结论是:
(1)边际税率应到0~1之间;
(2)拥有最高收入的个人适用的边际税率应该是0;
(3)如果有最低W的个人是按最优条件工作的,则他面临的边际税率应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