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理论来源于民事举证责任制度,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又有别于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有着自己的特点。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已初具模式,发挥着其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行政举证责任制度中尚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本文从阐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概念、起源和历史演变问题入手,剖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规定,同时考察国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就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益处以及其发展趋势谈一些看法。
本文完成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实行的是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其特证是: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亦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确定我国以上行政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论基础概括之就是被告应负强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延伸;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是体现公平的法律精神,也是举证责任原理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有以下优点:第一,有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合法权益之保护;第二,有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活动,使之更加容易操作;第三,有助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与保护;第四,有助于融合现代法治和程序正当观念,使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接轨,逐渐趋向依法行政,真正实现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
二、国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
综观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和日本的混合主义模式中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我们可以发现: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一般由主张者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中原告一般承担相对次要的举证责任,对一些基础性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日本混合主义模式中,根据原被告在不同的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要求原被告承担轻重不同的举证责任。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构想。在该问题的论述中,笔者就我国行政诉讼举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发展趋势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妥,但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亦应当具有充足的证据保护意识,对适用法律有不同的意见,或者认为行政主体行政主观方面有恶意等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分配规则
目 录
引 言 1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概述 1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1
(二)举证责任的起源与历史演变 1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制度 2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具体规定 2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征 3
(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理论基础 6
(四)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优点 7
三、国外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概述 8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8
(二)法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8
(三)德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9
(四)日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9
四、完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构想 9
(一)我国行政诉讼举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9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发展趋势 12
结束语 13
参考文献 14
后 记 15